失业保险调整新规:扩大保障范围
作者:CCPA 发表时间:2020-06-17 来源:创新型企业财税人才综合能力实训平台

  社会保险与职工薪酬息息相关,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是薪税师必须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的内容之一,主要项目包括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失业保险调整新规:扩大保障范围

  通知中提到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发放范围: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期限延长: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申领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补助标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补贴期间:2020年3月至6月。

  补贴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

  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减少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取消附加条件: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优化经办流程: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薪税师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与更新,合理调整薪税规划方案。

  薪税师是融合了人力资源管理师与税务师双重岗位要求于一身的创新型、复合型新职业,将成为中国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一篇:薪税师眼中的海南自贸港:0关税,15%企税,个税最高15%
下一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启用薪税师新课程体系的通知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