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发生意外受伤、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算不算工伤?两个案例带你读懂!
作者:CCPA 发表时间:2021-08-20 来源:创新型企业财税人才综合能力实训平台
依法获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获得赔偿之前必须依法完成基本的程序认定以及鉴定,以及判定是否符合“工伤”这一标准。对于一些新手HR来说,这一流程不免有些伤脑筋。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下班路上发生意外受伤
 
 
某职工平时乘坐公交车和地铁上下班,某日于上班途中在步行进入地铁站出入口时,因雨天路滑,刚从楼梯下行几个台阶就滑倒在地,当场不能动弹,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尾骨骨折。
 
该职工想知道,这样的意外能否算工伤?
 
意外虽然不是什么好事情,但在生活中却屡屡出现。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不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基本可以排除第14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最后只剩下第(六)项,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首先,该职工滑倒受伤,其本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该事件中,职工是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出入口台阶上自行摔伤,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除了案例中的情况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在上下班的路上碰到被狗咬伤、被行人冲撞受伤这些情况也不能算工伤;
 
如果是遇到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撞伤的情况,则需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工伤。
 
 
 
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
 
 
再来看一个休息日加班的案例:
 
某家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一员工在休息日时接到了客户的投诉电话,为此前往客户地方处理相关事宜,但不幸的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本人非主要责任,但是单位却认为该员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上班族经常会碰到休息日加班、或者临时加班的情况出现,那在休息日临时加班受伤的,是否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该案例不属于第14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是否适用第(五)项呢?
 
首先,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当天虽然是他的休息日,但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
 
其次,该员工的“外出”是基于工作的需要,是本着对工作的负责,而不惜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以维护单位的利益;
 
最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员工家至客户处的合理路线上;
 
因此,该案例中的员工在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应当认定其因工外出的性质而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该员工当天并非去处理客户投诉,而是因为处理私事在路途中受到伤害的,那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上班族,日常生活中以及上下班路上一定要多多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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