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消费中,商家不开发票是否属于偷税?
作者:CCPA 发表时间:2021-09-30 来源:创新型企业财税人才综合能力实训平台
日常消费中,碰到商家不给开票,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对方是不是想要偷税。不开发票属于偷税吗?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遇到过这样的疑惑。今天就通过问答来带大家了解这个税收小常识。
 
 
“不开发票就是偷税?”
 
问:我网购了一个新的背包。我想着自己也不需要发票,就没有让对方开票。可是朋友告诉我,如果我不开发票对方就会偷税,是这样吗?
 
 
答:不一定。偷税和不开发票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两种情况描述。确实,存在不法企业试图通过不开发票来达到偷税目的。但是,并不能说不开发票就一定会发生偷税行为。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也存在购买方未索取发票,但是销售方自主申报全部真实收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开具发票,销售方仍旧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依法申报,是遵纪守法的诚信纳税人哦!
 
 
 
问: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开具发票,是否偷税全看对方是否自觉申报。但是,如果对方给我开具发票了,这部分收入就没办法隐匿了,对吗?
 
 
答:是的!所以也在此呼吁,索要发票能更好地监督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如果存在企业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可以拨打12366就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投诉,税务机关会及时受理。
 
 
 
 
政策依据
 
 
关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不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处罚标准如下: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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