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房产税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CCPA 发表时间:2021-07-31 来源:创新型企业财税人才综合能力实训平台
10月1日起,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如何应对即将执行的新政?今天给大家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1、增值税和房产税新政
 
 
 
一、政策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解读
 
【增值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 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 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 住房
(4)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 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 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 住房
(4)政策内容∶ 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 ∶ 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 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 1日至2024年6月 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 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 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现行增值税、房产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七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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